
【經】 peace move
和平運動(Peace Movement)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被定義為以非暴力手段推動沖突解決、促進國際協作的社會行動,對應英文術語為"peace movement"。該概念起源于19世紀宗教團體倡導的反戰理念,20世紀因核武器威脅演變為全球性公民行動,其核心主張包括裁減軍備、推動外交協商、提升人權保障等三方面。
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1980年代由國際防止核戰争醫生組織(IPPNW)發起的核裁軍倡議,該運動促成美蘇籤訂《中程導彈條約》。根據日内瓦國際關系與發展學院的研究報告,21世紀和平運動呈現三個新趨勢:網絡化動員機制、青年主導的"氣候和平"議題融合、基于人工智能的沖突預警系統開發。
當前主要實踐形式包含:
法律依據主要來自《聯合國憲章》第33條和平解決争端原則,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戰争宣傳禁止條款。國際法院2023年針對網絡空間軍事化的咨詢意見,進一步擴展了和平運動的法理範疇。
和平運動是一種以促進全球或地區和平為核心目标的社會運動,其内涵和表現形式隨曆史背景演變而發展。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和平運動指通過非暴力手段反對戰争、軍備競賽及沖突,倡導國際理解與合作的集體行動。其核心目标是消除戰争威脅、推動裁軍、維護社會穩定。
早期形态(19世紀初)
起源于歐洲公民讨論小組,關注戰争危害,主要聚焦個人生活與民族事務。
冷戰時期高潮
二戰後形成全球性浪潮,尤以20世紀80年代西歐反核運動為典型。1981年西歐多國爆發超200萬人參與的示威,反對美蘇核競賽。
現代擴展
冷戰後發展為跨國性運動,與其他社會運動(如環保、人權)聯動,并依賴科學研究制定策略。
提示:如需完整曆史事件案例或具體運動組織信息,可查閱道客巴巴或知網空間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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