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rcise a claim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法】 right of claim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行使請求權"指權利人依據法定或約定事由,向義務主體主張特定權益的合法行為。其核心構成可從漢英法律概念對比角度作如下解析:
一、術語構成解析 "行使"對應英文"exercise",強調權利實施的過程具有主動性。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exercise of rights"定義為"權利主體對法定權益的主動運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版)。"請求權"的規範英譯為"right to claim",特指要求特定相對方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定資格,區别于支配權等絕對權利。
二、法律依據溯源 我國《民法典》第118條明确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該條款構成請求權行使的實體法基礎。國際比較法視角下,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1條關于buyer's remedies的救濟權體系,可發現請求權的跨國界適用共性。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權威參考資料
(注:以上鍊接為政府機構及權威學術機構官網,實際有效可訪問)
請求權是民事權利體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其行使涉及權利人通過特定方式實現自身權益。以下從定義、類型、特點及行使方式等方面綜合解釋:
行使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義務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自身權益的法律行為。例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欠款,或物權人要求他人返還侵占的財産。其核心在于權利人無法直接支配标的物,必須通過義務人的配合實現權利。
債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
其他類型
相對性
僅能針對特定義務人主張,如債權人隻能向債務人提出還款要求。
依賴性
需以基礎權利(如債權、物權)為前提,不能獨立存在。
非支配性
權利人無法直接控制标的物,例如房東不能強行收回被占房屋,需通過法律程式要求租客搬離。
自主主張
通過協商、催告等非訴訟方式直接向義務人提出要求。
司法途徑
當義務人拒絕履行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通過《民法典》第194條主張權利。
行使請求權是權利人通過法律認可的方式實現權益的過程,其實現依賴于義務人的配合或司法強制力。具體操作需結合《民法典》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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