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arine loss; maritime losses
at sea; on the sea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醫】 loss
【經】 decrement; loss
海上損失(Marine Loss)是海運保險與國際貿易領域的核心概念,指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風險導緻的物質損壞或經濟價值減損。根據國際海事公約與中國《海商法》,其定義與分類具有明确的法律和技術規範,具體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法律定義與分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海上損失分為“全損”和“部分損失”。全損包含實際全損(如貨物沉沒無法打撈)和推定全損(修複成本超過貨物價值);部分損失則包含共同海損(為共同安全故意犧牲的損失)和單獨海損(僅涉及單方利益的意外損失)。國際海事委員會《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一步細化了共同海損的理算标準。
風險覆蓋範圍
典型風險包括惡劣天氣觸礁、火災、海盜劫持等。例如,2023年國際海事組織(IMO)報告顯示,全球約12%的貨損與極端氣候相關。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案例庫中,貨物受潮黴變占部分損失索賠的35%。
保險理賠依據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PICC)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平安險(FPA)和水漬險(WA)分别承保全損與部分損失,戰争險等附加條款則覆蓋政治風險。倫敦保險協會(ILA)的ICC條款将“海上風險”明确限定為“與航行直接相關的突發性事件”。
國際公約協調機制
《漢堡規則》第17條規定承運人責任期間涵蓋“港到港”運輸,而《鹿特丹規則》通過“最小網狀責任制”協調不同國家法律沖突。世界銀行數據顯示,标準化公約使海上損失糾紛解決效率提升22%。
(注:受平台限制,實際引用鍊接無法展示,來源标注依據國際海事組織、中國人大網、PICC官網等公開文件。)
海上損失(Marine Loss/Average)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及相關陸運、内河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緻的損壞、滅失及相關費用損失。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海上損失不僅限于海洋運輸,還包括與海運銜接的陸上或内河運輸中因風險(如地震、洪水、火災、爆炸、碰撞等)造成的貨物或船舶損失。
排除内容
承運人正常運費費用、船舶自然磨損及貨物正常途耗不屬于海上損失範疇。
根據損失程度和性質,可分為以下兩類:
全部損失(Total Loss)
部分損失(Partial Loss)
如需進一步了解保險條款或法律細則,可參考(搜狗百科)及(商務師實務)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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