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單和保險憑證英文解釋翻譯、海上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and certificate
分詞翻譯:
海上保險單的英語翻譯:
【經】 marine policy
和的英語翻譯:
and; draw; gentle; kind; mild; harmonious; mix with; sum; summation
together with
【計】 ampersand
【醫】 c.; cum
保險憑證的英語翻譯:
【法】 insurance certificate
專業解析
海上保險單(Marine Insurance Policy)
定義
海上保險單是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投保人)之間訂立的正式保險合同,明确承保海洋運輸貨物或船舶在特定航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損失。該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詳細列明保險标的、保險金額、承保險别、責任起訖等條款。
核心特征
- 法律約束性:作為獨立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16條規範,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 可轉讓性:通過背書轉讓(如CIF貿易中),便于貨物轉售時保險權益轉移。
- 全險保障:通常涵蓋平安險(FPA)、水漬險(WA)或一切險(All Risks),具體以條款為準。
權威參考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險合同)
-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對CIF/CIP中保險義務的規定
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
定義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籤發的簡化證明文件,用于證實海上保險單已生效,通常與預約保單(Open Policy)配套使用。其法律效力與正式保單相同,但内容較為簡略,需依托主保單條款。
核心特征
- 簡化形式:不重複主保單全部條款,僅載明被保險人、保險标的、承保範圍等關鍵信息。
- 流通便捷:適用于頻繁發貨的場景(如貿易公司定期出口),憑憑證即可索賠。
- 從屬性:依據《保險法》第13條,其效力依附于主保險合同,不可單獨存在。
權威參考
- 中國銀保監會《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
- 國際商會(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28條:接受保險憑證作為交單文件
二者區别對比
特征 |
海上保險單 |
保險憑證 |
法律性質 |
獨立主合同 |
從屬證明文件 |
内容詳略 |
完整條款(如免賠額、除外責任) |
僅關鍵信息摘要 |
適用場景 |
單次航程或特定貨物投保 |
預約保單下的分批貨物運輸 |
信用證要求 |
UCP600認可的全套保單 |
UCP600第28條允許替代保單 |
注:實務中保險憑證常見于英國勞合社(Lloyd's)體系,而美國部分州要求必須出具完整保單。
網絡擴展解釋
以下是關于“海上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詳細解釋:
一、海上保險單
1. 定義
海上保險單是海上保險合同中最主要的正式文件,由保險人籤發,明确約定保險責任從開始到終止期間對船舶、貨物、運費等标的物可能遭遇風險的具體保障内容。
2. 核心作用
- 法律憑證: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法定證明,也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唯一有效依據。
- 風險覆蓋:明确保障範圍、責任期限(如航程或時間)、賠償方式等,涵蓋海上運輸全過程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3. 主要内容
包括被保險人信息、保險标的物(如船舶、貨物)、承保險别、保險金額(定值/不定值)、保險費率、争議處理方式等。
二、保險憑證
1. 定義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是保險人籤發的簡化版保險單,與正式保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更為簡潔。
2. 核心作用
- 便捷證明:在特定場景下(如貨物運輸、團體保險)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快速證明文件。
- 簡化流程:無需重複填寫完整保單條款,常用于預約保險合同下的分批貨物運輸或強制責任保險(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
3. 與海上保險單的區别
對比項 |
海上保險單 |
保險憑證 |
法律效力 |
完整合同,獨立生效 |
與保單同等效力,但依附于主合同 |
内容詳略 |
條款詳盡,覆蓋全部風險細節 |
僅列關鍵信息(如險别、金額) |
適用場景 |
主要合同文件,用于複雜風險 |
簡化證明,適用于分批或強制保險 |
三、總結
- 海上保險單是基礎性合同文件,内容全面且獨立;保險憑證是其簡化形式,側重便捷性和特定場景的證明功能。
- 兩者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保險憑證若與正式保單沖突時,以憑證内容為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來源中的權威網頁(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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