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year for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經】 human right; human rights
age; annual; New Year; year
【計】 YR
【經】 yr
國際人權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Human Rights)是聯合國大會于1963年通過第1961號決議正式命名的全球性倡議,旨在紀念《世界人權宣言》通過20周年并推動人權理念的普及與實踐。該年份最終定為1968年,核心目标包括:
1968年德黑蘭國際人權會議是标志性事件,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首次将發展權納入人權框架,為後續《維也納宣言》奠定基礎(來源:聯合國檔案,https://archives.un.org/)。這一倡議直接推動了197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生效。
國際人權年(International Year for Human Rights)是聯合國于1968年設立的一個全球性紀念活動,旨在紀念《世界人權宣言》通過20周年,并進一步推動人權保障的全球共識。
設立目的
由聯合國大會決議發起,旨在通過紀念《世界人權宣言》頒布20周年,加強國際社會對人權問題的關注,并促進各國在人權領域的合作。
關鍵活動
曆史意義
國際人權年鞏固了《世界人權宣言》的地位,為後續國際人權法律體系(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完善奠定了基礎,并推動了人權議題從理論向實踐轉化。
“國際人權年”對應的英文為“International Year for Human Rights”,屬于國際法領域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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