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ransit country
在國際法和跨國事務語境中,"過境國"(transit country)指代主權國家允許人員或貨物通過其領土前往第三國的行為。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臨時性特征
根據聯合國《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1條規定,過境行為應當具有"直接通過"和"合理期限"兩個要件。例如持申根簽證旅客經德國轉機飛往加拿大,在法蘭克福機場停留不超過24小時即屬典型過境情形。
雙重法律屬性
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第11條将過境運輸定義為"跨越關境的貨物運輸,起點和終點均位于同一關境外"的複合法律行為。這種特性使過境國需同時遵守國際法和國内邊境管理制度。
權利義務平衡機制
國際移民組織《全球移民數據報告》顯示,過境國既享有要求過境人員/貨物符合安全标準的權利,也承擔着不得任意扣押合法過境者的義務。典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無害通過權",既保障船舶過境自由,又要求不得威脅沿海國安全。
在國際航空運輸領域,國際民航組織《過境協定》将技術經停(如航班加油)與商業經停(如上下客貨)作出區分,前者通常無需預先申請過境許可。這種專業細分體現了國際法對過境行為的精準規制。
“過境國”指允許其他國家的人員、貨物或運輸工具通過其領土進行中轉的國家,尤其與内陸國出入海洋的權益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過境國通常指位于内陸國與海洋之間的國家,無論其自身是否有海岸線,其領土被用于内陸國的過境運輸。例如,尼泊爾作為内陸國,若通過印度領土運輸貨物至海洋,印度即為過境國。
根據1965年《内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内陸國享有通過過境國領土的“過境自由”,但具體條件和方式需由雙方協商确定。
例如,從中國飛往尼日利亞的旅客在沙特阿拉伯轉機,沙特即為過境國;又如蒙古通過中國或俄羅斯的港口進行進出口貿易,中俄作為過境國需提供過境便利。
過境國在國際貿易和交通中扮演橋梁角色,其定義和規則旨在保障内陸國的海洋通達權,同時平衡過境國的主權與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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