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ndard from contract
fix; moor; peg; rivet; root; secure; tackle
【計】 lock-up
【化】 anchorage
【醫】 fix; fixation; fixing; fixity; immobilize; lock
form; pattern
【計】 format; format detail; formats
【化】 format
【經】 format; forms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固定格式契約(Standard Form Contract)是指由一方預先拟定、另一方無法協商修改條款的标準化法律協議,常見于保險、租賃、電信服務等領域。其核心特征包括單方制定性、重複使用性和非協商性,締約方通常隻能選擇“接受”或“拒絕”全部條款(Adhesion Contract)。
根據英國法律委員會的定義,此類契約需符合“合理通知原則”,即提供方必須明确提示關鍵條款,否則可能因顯失公平而被法院判定無效(來源:UK Law Commission Report No.292)。在中國,《民法典》第496條亦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義務的,對方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内容(來源:China Civil Code Article 496)。
國際商業實踐中,固定格式契約的效力常受雙重審查:一是程式公平性(如條款可見性),二是實質公平性(如權利義務對等)。世界銀行2023年營商環境報告指出,标準化合同可降低交易成本,但也需防範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風險(來源:World Bank Doing Business 2023)。
權威研究顯示,該類契約在數字服務領域應用最廣,例如用戶注冊協議中關于數據隱私的條款,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第7條明确要求此類條款須以清晰易懂的語言表述(來源:GDPR Article 7)。
“固定格式契約”一般指格式合同,即由一方預先制定全部條款、另一方隻能選擇接受或拒絕的标準化契約形式。以下是其核心解釋及特點:
固定格式契約(格式合同)是當事人一方預先單方拟定的合同條款,另一方在訂立時無法協商修改,隻能整體接受或拒絕。這類合同常見于公共服務、消費領域等,如保險合同、電信服務協議等。
單方預先制定
條款由具有優勢地位的一方(如企業、機構)預先拟定,内容未經雙方協商。
不可協商性
相對方隻能選擇“全盤接受”或“放棄交易”,無法對條款内容提出修改。
重複使用與穩定性
條款長期固定,適用于不特定多數對象,如銀行借款合同、運輸單據等。
客觀性與潛在不公平性
内容通常基于行業經驗制定,具有客觀性,但制定方可能利用優勢地位設置不平等條款(如免責聲明),導緻權利義務失衡。
籤訂固定格式契約時,相對方應仔細閱讀條款,尤其是免責部分,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建議。若條款存在顯失公平,可主張無效或請求變更。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看來源網頁(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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