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司"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明确的專業定義與社會實踐價值。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對應英文"lawsuit",特指通過司法機關解決的糾紛。從法律程式角度,《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過審理的完整司法過程",包含立案、舉證、庭審、判決四個階段。
在類型劃分方面,中國《民事訴訟法》将官司分為三大類:① 民事訴訟(civil litigation),涉及財産、婚姻等民事權益糾紛;② 刑事訴訟(criminal prosecution),針對犯罪行為的追責程式;③ 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解決公民與行政機關的争議。值得關注的是,世界銀行《2024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指出,中國大陸的商事官司平均審理周期已縮短至138天,較五年前效率提升27%。
該詞的社會語義在跨文化交際中呈現延伸特征。劍橋法律詞典特别标注,漢語"打官司"除字面含義"to engage in litigation"外,在日常語境中常隱喻為"需要第三方裁決的複雜争議"。這種語義泛化現象體現了法律術語在群衆生活中的滲透與演變。
“官司”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官司”是民間對法律訴訟活動的通俗稱呼,指争議雙方通過法定機關(如法院、仲裁機構等)解決糾紛的過程。例如行政訴訟被稱為“民告官”,即公民與行政機關的訴訟。
詞源演變
“官”和“司”在古代均指代官府、官員或掌管事務的機構,因此雙方到官府請求裁決是非的活動被稱為“官司”,而參與這一過程則稱為“打官司”。
訴訟類型
構成要件
以上内容綜合了多個權威來源的定義與用法,如需完整信息可查閱法律類百科或法院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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