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ictable; prosecut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法】 bring an indictment; conducting prosecution; institute prosecution
prefer public charge; presenting public prosecution
"可提起公訴的"是法律術語,指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可由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犯罪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法律屬性
該概念表明犯罪行為已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的起訴标準,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此時檢察機關需履行公訴職能,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
適用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公訴案件需滿足雙重要件:一是實體要件(如犯罪行為符合刑法分則罪名構成),二是程式要件(如偵查機關已完整取證且不存在法定不起訴情形)。例如故意殺人、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均屬于典型公訴範疇。
程式特征
公訴權專屬于人民檢察院,區别于自訴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6條,檢察機關需審查案件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後,方可作出起訴決定。
漢英對照解析
在英譯時,"可提起公訴的"對應"prosecutable"或"liable to public prosecution",強調國家追訴屬性。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公訴案件定義為"offenses requiring public prosecution where the state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此術語體現了中國刑事訴訟中"公訴主導"原則,與普通法系中"私人起訴"制度形成對比。其法律效力直接關聯司法權威與公民權利保障的平衡機制。
“可提起公訴的”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以下從定義、條件、法律依據等方面詳細解釋:
“可提起公訴的”案件需滿足: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代表國家向法院提交審判。這類案件區别于自訴案件,公訴權專屬于檢察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檢察院認為符合上述條件的案件,應作出起訴決定,并向法院提交案卷材料及證據。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類型或例外情形,可參考《刑事訴訟法》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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