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tributable incom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llocate; allot; assign; consign; disburse; dispense; distribute; portion
【計】 ALLOC; allocate; allocating; assignation; distributing point
【化】 distribution
【醫】 distribution; partition
【經】 absorb; allocate; allocation; allotment; apportionment; assign
assignation; distribute; distribution; repartition
earning; gain; income
【經】 proceeds
"可分配的所得"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distributable income"或"allocable income",指企業或信托基金在扣除法定費用、稅費及留存收益後,可供分配給股東或受益人的淨收益部分。該概念具有三層核心含義:
法律定義框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可分配所得需滿足"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虧損"的計算規則。在國際會計準則(IAS 10)中,該術語特指"經審計後确認的可用于股利分配的稅後淨利潤"。
稅務處理要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明确規定,企業清算時的可分配所得需優先清償債務,剩餘部分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且需完成代扣代繳所得稅義務後方可實施分配。
應用場景限制
根據美國IRS《國内稅收法典》第643條款,信托基金的可分配所得計算需排除資本利得留存部分,僅包含當期産生的利息、股息等常規收益。該計算規則已逐步被中國《信托法》司法解釋所借鑒。
“可分配的所得”可以理解為在經濟活動中,扣除必要成本、稅費等支出後,可供分配給個人或組織的收入部分。具體解釋如下:
一、核心含義 “所得”指通過勞動、投資等途徑獲得的經濟收益()。加上“可分配的”這一限定,特指在完成以下扣除後可供自由支配的部分:
二、應用場景
三、文言文關聯 古漢語中“所得”已包含“所獲得之物”的分配屬性,如《左傳》記載“取其所得,以作彜器”,體現了對所得物的支配權()。
建議:具體分配規則需參考會計準則或相關法規,不同領域(如會計、稅收、經濟學)對該詞有更細化的定義邊界。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