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vis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invent; contrive; devise; excogitate; originate; contrivance; invention
creation
【經】 invention
"可發明的"在漢英詞典中主要指具有創新潛質且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概念。該詞對應英文"inventable",詞性為形容詞,詞根"invent"源自拉丁語"invenire"(意為發現),後綴"-able"表示可能性。根據《牛津技術發明術語詞典》記載,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要件:符合專利法第22條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标準,特指技術方案在申請日前未被國内外公開使用或發表。
技術特征:須包含具體實施方式與技術效果,區别于單純的科學發現或自然規律。例如人工智能算法若結合特定硬件裝置即具有可發明性。
産業應用:需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并産生可量化的效益。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案例庫顯示,2018-2023年間78%的專利糾紛案件涉及該要件的判定。
在句法結構上,常作定語修飾"方法""裝置"等名詞,如《專利審查指南》第II部第3章所示典型句式:"該方法具有可發明的技術特征"(This method contains inventable technical features)。
“可發明的”指具備被創造或開發潛力的新事物、技術或方法。該詞由“可”(表可能性)與“發明的”(指通過創新産生的成果)組合而成,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核心含義
指基于現有自然規律或技術條件,能夠通過人類智慧實現的創新方案或産品。例如中國古代四大發明(造紙術、指南針等)均屬于曆史上“可發明的”典型成果。
特性要求
需滿足兩個條件:
與“發現”的差異
發明是主動創造不存在的事物(如發明電話),而發現是揭示自然界已有規律或現象(如發現引力)。這種區分在、8中均有明确說明。
提示:在技術專利領域,“可發明的”通常要求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大标準。若需具體案例,中提到的四大發明或現代專利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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