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idence
"居所"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被譯為"domicile"或"residence",指個人長期或臨時居住的物理空間。《現代漢英詞典》将其定義為"人類進行日常生活的固定場所",強調其作為法律身份認定和社會關系載體的雙重屬性。在英美法系中,"domicile"區别于"residence",特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永久居住地,這一概念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被明确為"個體意圖永久居住并與之建立法律關聯的地理區域"。
中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居所可作為戶籍登記地的補充認定标準,該條文在司法實踐中常被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判定。比較法視角下,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對"通常居住"的七年期要求,則展現了不同法域對居所認定标準的差異化處理。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指出,中國傳統語境中的"居所"不僅包含物理空間概念,更承載着宗族制度下的地緣血緣關系網絡。這一文化内涵使其中文原意較英文對應詞具有更複雜的社會學意蘊。
根據權威來源的綜合解釋,“居所”一詞的含義及相關信息如下:
居所(英文:residence)指自然人臨時居住的場所,具有短期性特征。例如出差、求學或短期工作時暫住的地方,均屬于居所範疇。
在法律層面,居所與“住所”存在明确區别:
居所并非法律身份的核心依據,但可能影響部分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判定。例如,合同糾紛中若被告無固定住所,可依據其居所确定法院管轄。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術語“住所”的定義,可參考相關詞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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