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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證書英文解釋翻譯、拒付證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non-payment protest; protest

例句:

  1. 從同函寄上的拒付證書可知,該彙票已遭拒絕承付。
    By the enclosed protest you will perceive that this bill has been refused acceptance.

分詞翻譯:

拒付的英語翻譯:

protest; refuse payment; repudiate; repudiation
【經】 dishonour; dishonour a bill of exchange

證書的英語翻譯:

certificate; chirograph; letter
【經】 certificate; credential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與金融語境中,“拒付證書”(英文:Protest Certificate 或Certificate of Protest)是指由法定公證機構或其他被授權主體出具的、正式證明彙票(Bill of Exchange)或本票(Promissory Note)等票據因特定原因被付款人拒絕承兌(Non-acceptance)或拒絕付款(Non-payment)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效力

拒付證書是票據權利人在票據遭拒付後,依法定程式向公證人(Notary Public)等法定機構申請制作的公證書。它具備雙重法律效力:

  1. 證明效力:正式記錄票據被拒付的事實、日期、地點及原因(如付款人賬戶餘額不足、簽名不符等),構成持票人行使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的關鍵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需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
  2. 程式要件:在遵循《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1930)的國家或地區,出具拒付證書是持票人保全追索權的法定必經程式(部分英美法系國家允許以拒付記錄替代)。

二、出具流程與内容要素

公證人接到申請後,須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向付款人(Drawee/Payer)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若遭拒付,公證人須在法定期限内(通常為拒付次日)籤發拒付證書,内容須包含:

三、國際規則依據

《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第44條明确規定,拒付證書是證明拒付事實的法定形式。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雖未直接規定拒付證書,但在處理信用證項下票據拒付時,銀行常要求提供該文件作為拒付通知的補充證明。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法律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 國際公約文本: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Geneva, 1930)
  3. 銀行業務規範: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網絡擴展解釋

拒付證書(Protest Certificate),又稱拒付書或拒絕證書,是證明票據(如彙票、本票等)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被拒絕的正式法律文件。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1.定義與作用

拒付證書由法定公證人或有權機構籤發,用于證實票據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或承兌但遭拒的事實。它不僅是追索權行使的關鍵證據,也是持票人向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出票人)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

2.法律依據

3.主要類型

4.法律效力

5.制作流程

  1. 持票人申請:向付款地公證機構提交票據原件及申請。
  2. 公證驗證:公證員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并要求付款。
  3. 記錄拒付:若遭拒,公證員記錄拒付細節并籤發證書。

示例格式(簡化):

( )××字第××號
茲應票據持有人×××要求,本公證員于××××年×月×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據,遭其拒絕付款/承兌。特此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提示:實務中,拒付證書的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或票據類型而異,建議結合當地法規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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