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lusive evidence; critical evidence; final evidence
"決定性證據"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conclusive evidence"或"decisive evidence",指具有終局性證明效力的證據類型。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此類證據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stand-alone probative value)、排除合理懷疑的效力(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且能終結舉證責任(terminate burden of proof)。
在司法實踐中,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201條将決定性證據分為兩類:①法律推定性證據(presumptive evidence),如公證文件;②科學确定性證據(scientifically determinative evidence),如DNA鑒定報告。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則要求此類證據須達到"證據确實、充分"的标準,形成完整證據鍊。
世界法學家協會2023年發布的《證據效力評估指南》強調,決定性證據的采信需符合Daubert标準(可驗證性、同行評審、錯誤率、标準化操作)。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技術比對報告,以及證券欺詐案件中的審計底稿。
參考文獻:
決定性證據是法律領域中的核心概念,指具有不可反駁性或壓倒性證明力的證據,能夠直接證實或否定某一主張。以下是詳細解析:
法律效力
決定性證據的權威性源于法律直接規定(如某些文書證據)或其自身證明力足夠強,使其他相反證據無法推翻。例如,DNA匹配結果在刑事案件中常被視為決定性證據。
證明強度
這類證據需滿足兩個條件:
類型 | 決定性證據 | 确證性證據(追加性證據) |
---|---|---|
作用方式 | 獨立證明核心事實 | 通過多角度證據鍊強化同一事實 |
證明力來源 | 法律強制力或證據本身強度 | 證據間的相互印證關系 |
使用場景 | 直接推翻對方主張 | 輔助完善證據體系 |
在的案例中,若被告甲聲稱案發時不在A市,而檢方提供了A市機場人臉識别系統記錄,該記錄因具有生物特征唯一性,即屬于決定性證據,可直接否定被告主張,無需其他證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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