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llective ownership; ownership group
集體所有制(Collective Ownership)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指生産資料和勞動成果歸勞動群衆集體共同占有、使用和分配的經濟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以下三方面:
法律定義與産權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合作經濟也屬于集體所有制範疇。《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進一步明确,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包括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等資源,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産。
與國有制的本質區别
集體所有制的權利主體具有特定區域性(如村民委員會或城鎮集體企業),而國有制資産歸全民所有并由國務院代表行使所有權。兩者的收益分配機制也不同:集體所有制收益在成員内部按勞或按股分配,國有制收益納入國家財政體系。
經濟實踐與國際比較
中國集體所有制主要體現為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這一模式既保障農民基本權益,又促進土地資源市場化流轉。國際語境中,類似概念可見于西班牙蒙德拉貢合作社、以色列基布茲社區等,但中國集體所有制更強調與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制度銜接。
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指生産資料和勞動成果歸部分勞動群衆集體共同所有。以下從定義、類型、特點和法律基礎等方面綜合解釋:
集體所有制全稱“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屬于生産資料公有制的一種形式。其核心特征是生産資料由特定範圍内的勞動群衆共同占有,成員通過共同勞動實現按勞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
城鎮集體經濟
《憲法》第十條明确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則規範了城鎮集體企業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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