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form through labor
勞動改造(Láodòng Gǎizào)是中國司法體系中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刑事執行制度,指通過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參與生産活動,實現思想教育和行為矯正的雙重目标。其定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法律術語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該制度強調通過勞動實踐培養罪犯的社會責任感,幫助其掌握職業技能,為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曆史實踐維度
勞動改造制度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作為鞏固新生政權、改造反革命分子的特殊手段。隨着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修訂,該制度進一步規範化,明确要求勞動項目需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嚴禁體罰虐待。
社會矯正功能
中國司法部發布的《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新進展》白皮書指出,勞動改造包含思想教育課程與職業技術培訓,監獄系統通過與企業合作建立實訓基地,使服刑人員刑滿時就業率達86%以上。這種“改造第一,生産第二”的原則,體現了懲戒與挽救相結合的理念。
勞動改造(簡稱“勞改”)是一種通過強制性勞動對特定群體進行思想與行為矯正的制度,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勞動改造指對判處徒刑的罪犯,凡有勞動能力的,強制其在勞動中接受思想與行為改造,最終成為守法公民。它是中國、朝鮮等社會主義國家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
勞動改造(勞改)屬于刑事處罰執行手段,適用于已判刑的罪犯;而勞動教養(勞教)曾是行政處罰制度,針對未構成犯罪但需矯正行為的人員。兩者性質不同,但常被混淆。
部分觀點認為強制勞動可能引發人權争議,但官方強調其教育改造功能。2013年後中國已廢止勞動教養制度,但勞動改造仍存在于刑事執行體系中。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曆史演變,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及相關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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