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 of elegit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扣押債務人土地令(Writ of Attachment)是英美法系中一種法院籤發的強制執行令狀,主要用于民事訴訟中臨時扣押債務人的不動産(如土地)或動産,以防止其在訴訟期間轉移或處置財産。該令狀的核心功能是為債權人提供財産保全保障,确保未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扣押令的籤發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債權人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債務關系的存在;二是證明債務人存在轉移財産的風險;三是債權人通常需提供擔保以彌補錯誤扣押可能造成的損失(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4條)。美國司法部統計數據顯示,2023年全美法院共籤發超過12萬份財産扣押令狀,其中涉及不動産的占比約35%。
在土地扣押的具體執行中,法院會指定法警(Sheriff)對目标地塊進行公示登記,并限制該財産的交易流轉。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第488.080條,扣押令的有效期通常為3年,期間債務人可通過提供反擔保申請解除扣押。英國皇家法院的實踐顯示,約60%的土地扣押案件會在6個月内通過債務和解或分期償還協議解決。
該制度與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産保全制度存在本質區别:英美法系的扣押令可由原告在訴訟前單獨申請,而我國訴前保全需證明"情況緊急"且提供全額擔保。美國最高法院在Flagg Bros. v. Brooks案中明确,扣押令狀的籤發屬于司法行為,受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式條款約束。
“扣押債務人土地令”是法律程式中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通常指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通過法院申請對其名下的土地進行扣押,以強制清償債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命令是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擁有的土地采取的一種財産保全或執行手段。其目的是通過限制債務人對土地的處分權(如出售、抵押),或最終拍賣土地以償還債務。
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參考當地《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規定,以保障程式合法性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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