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ptive finance company
control; dominate; desist; grasp; hold; manage; master; predominate; rein
rule
【計】 C; control; controls; dominance; gated; gating; governing
【醫】 control; dirigation; encraty
【經】 check; command; control; controlling; cost control; dominantion
monitoring; regulate; rig
【經】 finance company; finance corporation; finance house
financial corporation; moneyed corporation
從漢英詞典及金融監管角度解釋,“控制金融公司”通常指通過持有股權、表決權或施加決定性影響等方式,實現對某家金融企業的實際支配和管理。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控股關系(Holding Relationship)
指主體(如企業集團、投資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目标金融公司50%以上股權 或表決權,依法取得控股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6條,控股股東需對公司重大決策産生支配性影響(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實際控制權(De Facto Control)
即使持股比例低于50%,若通過協議安排(如一緻行動人)、董事會席位控制或關鍵管理崗位任命等方式,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財務、經營決策,仍構成控制關系(來源:《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
監管語境下的特殊要求
在中國金融監管框架中,“控制金融公司”需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準入條件,包括:
英文對應術語
該概念在英文中對應:
注:具體監管條款可查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銀發〔2020〕143號)。
根據相關定義,“控制金融公司”主要指通過股權或管理權對金融機構實施支配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對目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政策具有決定性影響力。以下是具體解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對旗下金融機構的“控制”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嚴格監管,要求其合并淨資産中金融業務占比超過50%,且自身不直接參與具體金融業務。此舉旨在防範關聯交易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控制金融公司”既涉及法律層面的股權或管理權标準,也體現為通過資源整合與風險隔離實現金融服務的優化升級。這一模式在提升效率的同時,需配合嚴格監管以保障系統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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