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using party
charge; accuse; complain; implead; incriminate; indict
【經】 complaint; sue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控告方"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ccusing party"或"prosecution",指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主動發起指控的一方主體。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法律程式中的主動地位
控告方是訴訟程式的啟動者,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提交控告材料。在英美法系中,對應術語"prosecution"特指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如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
舉證責任與權利範圍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控告方需承擔初步舉證義務(prima facie evidence),尤其在刑事案件中需提供證據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标準。其權利包括申請調查取證、要求證人出庭等。
與相關術語的區分
區别于"原告"(plaintiff)主要用于民事案件,以及"公訴人"(public prosecutor)特指國家司法機關代表,控告方的範疇更廣,可涵蓋自訴案件中的個人指控者。中國法律體系中,《刑事訴訟法》第210條明确自訴案件控告方的起訴資格。
權威參考來源:全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文本、美國法律信息研究所(LII)術語庫、牛津大學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修訂版)。
"控告方"在不同法律語境中具有多層含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解釋:
基本定義
控告方是指向司法機關提出犯罪事實并要求懲處的個人或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都有權報案或舉報。
主體範圍
公訴案件中的控方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控方"特指檢察官或公訴機關。例如,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負責論證訴訟請求的合法性。
自訴案件中的控方
對于自訴案件(如侮辱、诽謗等),控告方為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控告方"廣義指所有向司法機關揭露犯罪的主體,狹義特指公訴機關或自訴人。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保障個人或公共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控告流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或咨詢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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