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izor
close down; seal up
【經】 arrestment; attaching; attachment; sequestration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查封人"(cháfēng rén)指依法對財産、場所等實施查封措施的主體,通常指執行司法或行政強制措施的機構或個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特征:
查封人指持有合法查封令狀(如法院裁定書、行政機關決定書)的執行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執行員(即查封人)實施查封時須出示執法證件并制作財産清單。其行為本質是限制被查封財産的權利轉移,而非所有權剝奪。
查封人須遵循比例原則,不得超範圍查封生活必需品(《民事訴訟法》第251條),且對查封財産負保管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12條)。濫用職權将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18條)。
權威參考來源: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司法解釋彙編
- 司法部《行政強制法》釋義手冊
- 中國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Chinese-English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seizure"詞條釋義
查封人是指依法對財産或場所實施查封行為的司法機關或執法人員,通常指執行查封程式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查封人指在法律程式中,根據法院判決或行政決定,對特定財産、場所采取查封措施的執行主體。常見于司法強制執行或行政監管中,例如法院執行人員、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等。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目的是防止財産轉移或滅失,最終可能轉為拍賣、沒收等處理方式。查封期間,被查封人通常不得處分財産,但可繼續使用(如居住被查封房屋)。
如需進一步了解查封程式或法律依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刑事訴訟法》第139-140條。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