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ked confession
not
【法】 verified
confess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未經證實的供詞"對應英文術語為"unverified confession",指尚未通過獨立證據鍊驗證的犯罪嫌疑人或證人陳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僅有被告人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該法條明确要求司法機關必須通過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對供詞進行交叉驗證。
美國法律體系中,《聯邦證據規則》第801條(c)款将未經證實的供詞歸類為"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具備可采性,但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如供詞屬于臨終陳述或商業記錄)可作為例外采信。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76條進一步規定,通過壓迫手段獲得的供詞必須被排除,無論其真實性如何。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69條強調,供詞須經其他證據佐證方具完全證明力。世界著名法理學家約翰·亨利·威格摩爾在《證據法專論》中指出:"未經驗證的供詞如同未校準的儀器,其證明價值存疑"。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2023年發布的實證研究顯示,在200例冤假錯案中,87%存在過度依賴未經證實供詞的情形。
“未經證實的供詞”指在司法程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的陳述(口頭或書面),但尚未通過其他證據或法律程式核實其真實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供詞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對被指控行為所作的陳述,分為口頭和書面形式(如供狀)。其核心特征是直接來源于當事人,但需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
法律效力限制
風險與處理原則
曆史上存在通過刑訊逼供獲取虛假供詞的情況,因此現代法律強調“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隻有供詞無其他證據時不得認定有罪。
未經證實的供詞屬于待核實的初步材料,需通過交叉驗證确保其真實性,避免成為冤假錯案的依據。司法實踐中,這類供詞可能成為調查線索,但不能單獨作為判決依據。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