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each of police regulations
違反違警罰法是指個人或組織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行為。該概念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Law),其核心内涵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違警行為特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産權利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該法将“違警”與刑事犯罪進行明确區分,強調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需低于刑法追訴标準。
構成要件
違反違警罰法的行為需同時滿足三項要件:(1)行為主體具有法定責任能力;(2)存在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範的客觀事實;(3)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即屬于典型違警行為。
處罰體系
公安機關可依法采取四類處罰措施:(1)警告;(2)罰款(200元至5000元不等);(3)行政拘留(1-15日);(4)吊銷許可證。具體裁量标準參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二條的細化條款。
“違反違警罰法”是民國時期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指違反《違警罰法》中規定的行為。以下從定義、曆史背景、處罰特點及現代對應法律四個方面綜合解釋:
“違警”指違反《違警罰法》中關于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等行政義務的行為,具體包括:
當前中國大陸地區已無“違警罰法”,類似行為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範,涵蓋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為,處罰方式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
注意:該概念具有曆史特定性,實際法律適用需以現行法規為準。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條,可參考《現行違警罰法釋義》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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