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sumption of proof; presumptive evidence
illation
【法】 artificial presumption; praesumptio; presume; supposition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推定證據(Presumptive Evidence) 指基于已知事實或基礎證據,通過法律邏輯推理而暫時成立的證據。其效力并非絕對,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予以推翻,在英美法系中常作為初步證明責任的履行方式。以下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實務角度解析其核心特征:
漢英對照釋義
漢語“推定證據”對應英文“presumptive evidence”,亦稱“prima facie evidence”(表面證據)。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其定義為“在無相反證據時足以支持某一事實成立的證據,但可被更有力的證據推翻”。例如,持有贓物可推定盜竊嫌疑,但嫌疑人可通過證明贓物來源合法推翻該推定。
與确證的區别
區别于“conclusive evidence”(确證),推定證據具有可反駁性(rebuttable)。如《牛津法律詞典》指出,确證具有終局效力(如官方出生記錄),而推定證據僅産生階段性證明力。
舉證責任轉移機制
當一方提供推定證據後,舉證責任轉移至對方。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要求“證據确實、充分”,而推定證據需結合其他補強證據形成完整鍊條。實務中,如親子關系推定(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可通過DNA檢測反駁。
典型推定類型
二者均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0條對“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適用要求。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Rule 301明确,推定證據僅要求反證方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burden of production),而非“說服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中國學者指出,推定證據的本質是降低證明難度,但需防止濫用導緻冤錯案,如受賄罪中“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的推定需嚴格限制適用條件(參見《法學研究》2023年第4期)。
權威參考來源:
在民事訴訟中,“推定證據”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而是對“推定”這一證明法則與證據規則結合應用的一種描述。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解釋:
推定是指基于已知事實(基礎事實),通過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推斷出另一未知事實(推定事實)的存在,并允許對方提出反證推翻的證明規則。其本質是通過邏輯推理彌補直接證據的不足,屬于證明責任分配機制而非證據本身。
主要適用于兩類情形:
推定的結論具有可反駁性,且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需存在高度蓋然性聯繫。若對方提出合理反證,推定即失效。
(說明:相關法律概念的具體適用需結合個案情況,建議通過等來源進一步查閱完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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