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posed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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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elaw; ordinance; regulations; rules; statute
【醫】 act; regulation; rule
【經】 act; ordinance; regulation; regulations
"試行條例"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譯為"trial regulations"或"provisional regulations",指政府部門或立法機構為測試政策效果而暫時實施的規範性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這類條例屬于"先行先試"的行政規範,效力層級低于正式法律但高于部門規章。
從法律實施程式來看,試行條例具有三個核心特征:1)時效性,明确标注試行期限(通常2-3年);2)區域性,多在特定行政區域試點;3)評估機制,要求實施單位定期提交效果報告。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第二十條明确指出,試行條例應包含"試行期限"和"效果評估辦法"等必備條款。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發布的《關于規範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的通知》強調,試行條例雖具臨時法律效力,但其條款内容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023)京行終字第112號判決書顯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仍須将合法制定的試行條例作為裁判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技術規範》的解釋,試行條例與暫行條例存在細微差異:前者側重實踐檢驗功能,後者強調時間過渡屬性。這種區分在《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試行)》和《上海市數據安全暫行條例》等地方立法實踐中得到體現。
“試行條例”是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的一種特殊形式,通常指在一定範圍内先行實施、通過實踐檢驗後再修訂完善的規範性文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試驗性
試行條例的核心目的是通過實踐驗證其可行性和效果,為後續修訂提供依據。例如,《中國共産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在發布時明确需結合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總結經驗。
階段性
試行文件通常标注“試行”字樣,表明其尚未完全成熟,可能因實際情況調整。例如,2003年發布的《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試行)》經過十多年實踐後,于2016年修訂為正式條例。
規範性
盡管是試行,但仍具有法律或制度約束力。如《中國共産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明确為黨的工作機關設立和運行提供基礎規範。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例内容,可參考相關官方文件或權威解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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