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nton destruction
"任意破壞"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wanton destruction",指無正當理由、肆意妄為的損毀行為。該術語在法律和社會學領域具有特定含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主觀故意性
指行為人明知會造成破壞後果仍蓄意為之,區别于過失造成的意外損毀。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行為需具備"malicious intent"(惡意意圖)。
非必要性破壞
其破壞程度超出合理範圍,如聯合國《武裝沖突中文化財産保護公約》第2條所述,特指"沒有軍事必要性卻故意損毀文化財産"的行為。
持續性特征
區别于一次性破壞,常表現為系統性損毀,如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8(2)(b)(ix)條将"肆意摧毀城鎮"列為戰争罪,強調重複性和大規模性。
該術語在環境保護領域具有特殊延伸義,《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第10條将"任意破壞植被"定義為違反生态規律的過度開發行為。牛津法律數據庫收錄的判例顯示,該行為在英美法系中可能構成"惡意損害財物罪"(criminal damage)。
(注:由于當前無法驗證具體網頁鍊接有效性,本文依據權威出版物及國際公約條款構建内容框架,實際應用中建議補充可驗證的官方文件鍊接)
“任意破壞”是一個組合詞,需拆解分析其含義:
1. 詞義解析
2. 完整含義 指行為人基于主觀意願,在無正當理由或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故意實施損毀他人財物、公共設施或社會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伴隨以下特征:
3. 典型場景
4. 法律視角 我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嚴重情節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情節特别嚴重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提示:若遇到類似行為,建議及時保留證據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對于未成年人的破壞行為,監護人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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