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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遺囑贈予英文解釋翻譯、取消遺囑贈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deption

分詞翻譯:

取消的英語翻譯:

cancel; abolish; annul; call off; countermand; cry off; rescind; retract
rule out
【計】 backing-out; backout
【醫】 ant-; anti-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cancel out; cancellation; cancelling
countermand; hold back; rescind; rescission; set-aside; take off

遺囑的英語翻譯: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贈予的英語翻譯:

confer; gift

專業解析

取消遺囑贈予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取消遺囑贈予"在中文法律語境中稱為遺囑撤銷,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evocation of Testamentary Gifts,指遺囑人通過法定程式或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撤回或變更其生前通過遺囑對特定財産作出的贈予行為。

  1. 法律定義與核心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2條,遺囑人有權在遺囑生效前隨時撤銷、變更遺囑内容。撤銷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

    • 遺囑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撤銷方式符合法定形式(如新立遺囑、書面聲明或銷毀原遺囑);
    • 不違反特留份制度(即不得剝奪法定繼承人的必要份額)。
  2. 漢英術語對比與適用場景

    • 中文術語:撤銷遺囑贈予(涵蓋全部或部分財産處置的撤回);
    • 英文對應:Revocation of a Will(整體遺囑撤銷)或Partial Revocation of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s(部分條款撤銷)。

      例如,遺囑人可通過新遺囑明确聲明“I hereby revoke all former wills and codicils”(特此撤銷此前所有遺囑及附錄),完成法律意義上的撤銷。

  3. 國際法視角的補充

    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第2-507條規定,遺囑撤銷可通過物理銷毀(如撕毀、焚燒)或新遺囑中的明示條款實現。類似原則在英國《1837年遺囑法》(Wills Act 1837)第20條中亦有體現。

  4. 實務注意事項

    • 證據留存:撤銷行為需留存公證文件或見證人籤字的書面記錄;
    • 效力沖突:若存在多份遺囑,以最新籤署且符合形式要件的遺囑為準;
    • 跨國遺囑:涉及跨境遺産時需根據《海牙國際遺囑公約》确定準據法。

權威參考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取消遺囑贈予”(即撤銷遺贈)的法律解釋及相關方式如下:

一、基本概念

遺囑贈予(遺贈)是遺囑人通過遺囑将個人財産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其效力始于遺囑人死亡後。撤銷遺贈即取消遺囑中關于財産贈予的條款。

二、撤銷遺贈的合法方式

  1. 實施與遺囑内容相反的行為
    遺囑人若在立遺囑後,通過實際行為(如變賣、贈與他人等)處置遺囑中涉及的財産,則視為自動撤銷相關遺贈内容。例如,遺囑寫明将房産贈予甲,但之後遺囑人将房産出售,該遺贈即失效。

  2. 訂立新遺囑
    遺囑人可通過新遺囑變更或撤銷原遺囑中的遺贈内容。根據《民法典》規定,多份遺囑内容沖突時,以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為準。

  3. 書面聲明撤銷
    遺囑人可通過書面形式明确撤銷原遺囑中的遺贈條款,需确保聲明内容清晰且符合法律形式要求。

  4. 公證遺囑的特殊性
    若原遺囑為公證遺囑,必須通過新的公證程式才能撤銷或變更原内容;其他形式遺囑(如自書、代書等)不得直接推翻公證遺囑。

三、法律依據與注意事項

撤銷遺囑贈予需通過法定程式或行為實現,且需注意不同遺囑形式的特殊要求。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确保程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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