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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裁判英文解釋翻譯、缺席裁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fault judgment; go by default

分詞翻譯:

缺的英語翻譯:

be short of; imperfect; lack; minus
【醫】 a-

席的英語翻譯:

banquet; feast; mat; seat

裁判的英語翻譯: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專業解析

缺席裁判(Default Judgment)是民事訴訟中的特殊程式,指當被告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提交答辯狀時,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其核心特征包括:

  1. 適用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3條,法院須通過傳票、公告等法定方式完成傳喚,且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請或說明缺席理由。若被告因不可抗力缺席,法院應延期審理。

  2. 法律效力

    缺席裁判與對席裁判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但被告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91條,在判決生效後15日内以“正當理由”申請撤銷原判并重新審理。

  3. 與刑事訴訟的區别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定,刑事缺席審判僅適用于貪污賄賂、危害國家安全等特定犯罪,且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與民事缺席裁判的適用範圍和程式存在顯著差異。

  4. 國際實踐對比

    英美法系中,default judgment需原告證明被告故意回避訴訟(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55,而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30條)更強調法院對被告權利的程式保障。

網絡擴展解釋

缺席裁判(即“缺席判決”)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特殊制度,指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的判決。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基本定義

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主要適用于以下場景:


二、適用情形(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缺席判決主要適用于以下6類情況:

  1. 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 被告提起反訴時,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民事訴訟法》第129條)。
  2. 原告撤訴未獲準許後拒不到庭
    • 法院不準撤訴,原告拒不到庭(《民事訴訟法》第131條)。
  3. 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民事訴訟法》第130條)。
  4. 被告法定代理人不到庭
    • 無訴訟行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不到庭。
  5. 離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不到庭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訴訟中,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法院可依查清事實判決。
  6.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到庭
    • 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判決其承擔義務。

三、特點與注意事項

  1. 程式合法性
    法院需嚴格履行傳票傳喚程式,确保當事人知悉庭審信息。
  2. 實體權益保障
    即使當事人缺席,法院仍需審查其提交的書面材料,避免損害其合法權益。
  3. 法律效力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可依法上訴或申請再審。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30-131條、第144條,或查看來源網頁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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