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權大使(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是國際外交體系中最高級别的常駐外交代表,其核心定義包含以下四個維度:
一、法律地位與授權依據 全權大使依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14條規定設立,需經派遣國與接受國雙方正式認可。該職位持有國家元首籤發的"全權證書",賦予其代表本國政府進行條約談判、締結國際協定的法定權限。
二、職能範圍與特權 • 全面代表權: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3條,大使有權處理所有涉及兩國關系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事務 • 司法豁免權:依據公約第31條,大使館館舍不可侵犯,大使個人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 緊急決策權:在特殊情況下可先行采取外交行動後報備政府
三級制度中的定位 在外交使節等級體系中,全權大使區别于"特命全權公使"(Minister Plenipotentiary)和"代辦"(Chargé d'Affaires)。根據《聯合國外交人員銜級目錄》,全權大使在駐在國享有優先禮遇權,位列外交團團長候選序列首位。
四、曆史演進 該職銜制度起源于15世紀的意大利城邦外交實踐,現代形式确立于1815年維也納會議。中國首任全權大使為1877年派駐英國的郭嵩焘,标志着傳統貢使體系向現代外交關系的轉型。
“全權大使”是外交領域中的最高級别使節,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其核心含義和職能如下:
“全權”指大使被授予完全代表本國政府的權力,無需事事請示,可根據情況靈活決策。例如,在緊急事件中可代表國家快速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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