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rehensive co-operation
"全面合作"作為漢英對照術語,其核心含義指代雙方或多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維度建立的系統性協作關系,英文對應"comprehensive cooperation"。該概念在中國特色大國外交實踐中具有特殊内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戰略維度層面,特指國家間超越單一領域的經濟技術協作,建立包含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的全方位合作機制。例如《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宣言》明确将"全面合作"定義為涵蓋安全、發展、人文三大支柱的立體化協作框架。
二、法律文書規範層面,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7條,"全面合作義務"(duty of comprehensive cooperation)要求締約方以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該解釋已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司法解釋。
三、語用學層面,《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将"comprehensive"标注為包含"complete and including everything that is necessary"的義項,這與我國《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全面"詞條"涵蓋所有方面"的釋義形成跨語言對等。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成果清單中,"全面合作"被具體化為152項涉及政策協調、産能合作、金融支撐的實質性項目。
“全面合作”指在多個領域或層面進行深度協同的夥伴關系,通常用于描述國際、企業或組織間的協作模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特征
指雙方或多方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所有感興趣的領域展開共同行動,強調覆蓋範圍廣和協作深度高。例如國家間通過協議推動多領域資源整合,企業跨行業聯合研發等。
與“戰略合作”的區别
典型應用場景
常見于國際關系(如“全面合作夥伴關系”協定)、企業聯盟(如跨行業技術共享)、科研項目聯合攻關等,體現資源互補與共同目标導向。
實施基礎
需以高度互信為前提,通過協議明确合作框架,并建立協調機制以應對多領域協同的複雜性。
總結來看,“全面合作”是超越單一領域限制的系統性協作模式,旨在通過全方位聯動實現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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