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laration of rights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pronouncement; declaration; manifesto; proclamation; pronunciamento
【法】 declaration; dictum; manifest; pronounciamento
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是法律或政治文件中明确列示個人或群體法定權利的核心聲明,通常用于确立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權力并保障社會契約原則。從漢英詞典角度,其英文直譯為“Declaration of Rights”,強調通過成文形式系統性地宣告權利,常見于憲法性文件或國際人權公約。
曆史起源與定義
權利宣言的雛形可追溯至17-18世紀啟蒙運動,代表文件如英國1689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明确限制君主權力并确立議會至上原則。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進一步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權利理論,成為現代人權思想的基石。
核心内容與法律效力
此類宣言通常包含公民自由(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程式性權利(如公正審判)及限制政府越權的條款。例如,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一條即聲明“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并成為法國憲法序言。國際層面,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首次在全球範圍定義基本人權标準。
現代應用與擴展
當代權利宣言不僅限于國家憲法,還涵蓋區域性公約(如《歐洲人權公約》)及特定群體保護文件(如《殘疾人權利公約》)。其法律效力因文本性質而異:部分具直接約束力(如條約),另一些則屬指導性原則(如聯合國宣言)。
引用來源:
“權利宣言”是明确宣示特定群體或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或綱領性文件,通常作為社會制度、國際公約或組織原則的基石。以下是不同語境下“權利宣言”的具體含義及典型示例:
《兒童權利宣言》(1959年):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UNDRIP,2007年):
如需了解某一宣言的完整内容,可參考對應來源的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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