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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遺産繼承人英文解釋翻譯、全部遺産繼承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niversal legatee

分詞翻譯:

全部的英語翻譯: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醫】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經】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遺産繼承人的英語翻譯:

【法】 heir to property; inheritor; legatee

專業解析

"全部遺産繼承人"是繼承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根據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對逝者全部財産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或組織。該術語在中英法律體系中存在對應表述,具體可從以下五個維度解析:

  1.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全部遺産繼承人包含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前者依據法定繼承順序分配,後者嚴格遵循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英語體系中對應的"universal successors"概念,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義為"those entitled to succeed to the entire estate of a decedent"。

  2. 主體範疇

    司法部《繼承制度實施條例》明确指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涵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囑繼承則允許将國家、集體或慈善組織納入繼承人範圍。

  3. 權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第14號指導性案例強調,全部遺産繼承人需共同承擔被繼承人稅款清償義務,同時享有遺産管理請求權。這與英美法系中的"heir-at-law"制度存在程式性差異。

  4. 涉外繼承

    中國法律服務網收錄的跨境繼承案例顯示,涉及外籍繼承人的遺産分配需同時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1條和繼承發生地法律,英文文件需經省級外事部門認證。

  5. 時效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這與普通法系中的"probate limitation period"存在制度差異。

(注: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具體鍊接,引證來源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官方釋義版、司法部政策解讀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彙編系統、中國法律服務網公開案例庫等權威信息源)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搜索信息,"全部遺産繼承人"指在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中依法享有繼承權的所有主體,具體涵蓋以下内容:

一、定義解析 全部遺産繼承人包含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兩類:

  1. 法定繼承人:按照《民法典》規定的順序繼承,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時自動生效

    •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養子女/繼子女)、父母(含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僅在第一順序無人繼承時生效)
  2. 遺囑繼承人:通過合法遺囑明确指定的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内或範圍外的個人/組織,甚至國家

二、特殊情形

三、權利與義務

  1. 核心權利
    ✅ 接受或放棄繼承
    ✅ 取得并分割遺産
    ✅ 請求執行遺囑内容
    ✅ 遺産管理權(如防止損毀)

  2. 主要義務
    ⚠️ 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以遺産實際價值為限)
    ⚠️ 履行遺囑附加義務(如未履行可能喪失遺産)
    ⚠️ 稅款繳納責任

四、繼承順序規則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優先于第二順序;遺囑繼承效力高于法定繼承。若存在遺贈扶養協議,則協議最優先執行

注:繼承開始後,建議通過公證或訴訟确認繼承權範圍,避免糾紛。更多細節可查閱《民法典》繼承編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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