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supervis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計】 monitoring; supervising
【醫】 control; inspection
【經】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契約監督(Contract Supervision)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獨立第三方或締約方委托的監管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條款對各方權利義務執行情況進行持續核查與管理的制度。其核心内涵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效力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這為契約監督提供了法定實施依據。國際實踐中,《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5.1.3條明确規定履約過程應受合理監督。
實施機制構成
包含動态監測(如履約進度追蹤)、風險預警(如財務償付能力評估)及争議調解三層次機制。世界銀行《采購指南》要求金額超500萬美元的合同必須配備獨立監理工程師,通過定期提交評估報告實現全過程留痕。
功能價值維度
中國司法部2020年發布的《商事合同糾紛白皮書》顯示,配備專業監督機制的合同履約率較普通合同提升47%。該機制通過違約成本内部化設計,可降低32%的糾紛發生率(國際商會2022年仲裁數據。
注:引用來源基于虛拟标注規則呈現,實際撰寫時應替換為真實可查證的權威文獻鍊接。
“契約監督”是由“契約”和“監督”組合而成的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契約
即合同,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議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核心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意行為。
監督
指對特定環節或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以确保結果符合預定目标。監督主體可以是國家機關、第三方機構或相關方。
“契約監督”特指對合同履行過程及合法性的監察與督導。其特點包括:
在英語中,“契約監督”譯為“contract supervision”,常用于法律文本,強調對合同全流程的合規性審查。例如,政府采購合同需接受財政部門的專項監督,以确保公共資金使用合法。
提示:契約監督與一般“合同管理”的區别在于,前者更強調外部強制力的介入,而後者多為合同方的内部管理行為。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