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artial release
【經】 part; segment
get rid of; relieve of; break off; free from; release from; unpack
【醫】 de-; des-
【經】 absolve; dissolution; exoneration; removal; rescission
【法】 right of claim
部份解除索賠權(Partial Release of Claim Rights)是合同法中的特定法律概念,指權利人(如債權人)在特定條件下,部分放棄對義務人(如債務人)的追索權利,而非完全免除其責任。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如下:
"部份解除"(Partial Release)
指僅針對債務或責任的特定部分(如某筆款項、某項義務)解除追索權,其餘部分仍保留索賠權利。例如,債權人同意減免債務人50%的債務本金,但保留對剩餘本金及利息的追償權。
"索賠權"(Claim Rights)
即債權人依法向債務人主張履行義務(如還款、賠償)的權利。解除索賠權需通過書面協議(如《債務豁免協議》)明确約定範圍。
債務重組
在債務人面臨財務困境時,債權人可能部分免除債務以促成還款計劃,避免全額壞賬損失。
來源:中國《合同法》第91條關于權利義務終止的規定。
保險理賠和解
被保險人接受保險公司對部分損失的賠償後,籤署文件解除對該部分損失的進一步索賠權。
來源:《保險法》第23條關于理賠協議效力的解釋。
商業合同糾紛
雙方和解協議中約定,甲方放棄部分違約金索賠,以換取乙方繼續履行核心合同義務。
在英漢法律文本中,該術語常譯為:
例如:
"The creditor executed apartial release of claims, waiving 30% of the outstanding debt while reserving rights to collect the remainder."
(債權人籤署了部份解除索賠權協議,免除30%未償債務,同時保留對剩餘債務的追索權。)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嵌入超鍊接,來源名稱與文獻編號可供讀者按需檢索。)
“部份解除索賠權”是一個結合了合同解除與賠償請求權的複合法律概念,需從以下兩個層面理解:
定義
指在可分割履行的合同中,僅解除未履行或違約的部分,而非終止整個合同關系。例如分批交貨合同中,某批次貨物嚴重質量問題,可單獨解除該批次條款()。
適用條件
權利性質
即使協議未明确賠償條款,守約方仍可依據《民法典》第584條主張直接損失(如已付款項利息、替代交易成本)和可得利益損失()。
行使要件
某設備采購合同約定分三批供貨:
注:該權利行使需注意《民法典》第562條關于解除權行使程式的法定要求(),且不得就非解除部分的合同内容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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