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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財産受托人英文解釋翻譯、破産財産受托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rustee in bankruptcy

分詞翻譯:

破産的英語翻譯: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受托人的英語翻譯: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專業解析

破産財産受托人(Bankruptcy Trustee)是指由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指定,在破産程式中負責管理和處置債務人資産的法定職位。該角色在英美法系中具有明确法律定位,其核心職責包括保全財産、核查債權及實施公平分配。根據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7章規定,受托人需通過司法部下屬的美國受托人計劃辦公室監督産生,确保程式合規性(來源:United States Courts官網)。

在職能劃分上,受托人需完成三項核心任務:①清點并估值破産企業全部資産;②審查債權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③根據法定清償順序分配變現資金。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292條特别強調受托人須保持獨立地位,不得與債權人或債務人存在利益關聯(來源:UK Insolvency Service官網)。

國際破産從業者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的研究顯示,專業受托人需同時具備法律資質與會計審計能力。典型工作流程包含資産凍結令申請、不當交易行為調查等16項法定權力行使(來源:INSOL International白皮書)。中國大陸《企業破産法》雖未完全采用英美受托人制度,但管理人類似職責範圍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第163號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破産財産受托人是指在企業破産程式中,由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指定,負責管理和處置破産財産、維護各方利益的專業機構或個人。其核心職責與法律義務可歸納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地位

破産財産受托人(又稱破産管理人)是破産程式中的核心角色,通常由具備專業資質的機構(如信托公司)或自然人擔任。其法律地位具有雙重性:

  1. 信托受托人:代表破産財團(即破産企業財産)利益,需為債權人等受益人實現財産分配最大化。
  2. 法院指定代理人:接受法院監督,執行破産清算或重整計劃。

二、主要職責

  1. 財産接管與保全
    接管破産企業全部資産,防止財産流失,并編制財産清單。
  2. 財産處置與分配
    通過變賣、拍賣等方式将破産財産轉化為現金,按法定順序分配給債權人。
  3. 經營與訴訟管理
    經法院批準可繼續經營企業(如重整程式),并代表破産企業參與訴訟。
  4. 信息披露與報告
    定期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財産狀況報告,确保程式透明。

三、義務與行為準則

根據法律要求,受托人需履行以下義務:

  1. 信托性義務
    • 忠誠義務:不得利用職務謀取私利,收益須歸入破産財産。
    • 勤勉義務:以專業标準高效管理財産,如及時處置易貶值資産。
  2. 制度性義務
    • 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在財産分配中兼顧公平與效率。
  3. 沖突協調
    當不同義務發生沖突時(如訴訟費用影響債權人分配),需依法院裁定或債權人會議決議處理。

四、監督與責任


以上内容綜合了破産受托人的核心定義、職責及法律框架,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各國法律差異,可參考法院公告或專業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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