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alesroom
auction; auctioneer; public sale; roup; sale; vendue
【經】 auction; auction sales; auctioneer; public sale; sale by auction
sell by auction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拍賣物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auction item"或"subject matter of auction",指通過公開競價程式轉讓所有權的标的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六條,其法律屬性需滿足三個要件:具備明确權屬證明、符合流通條件、經專業機構評估定價。從類型學角度可分為:①司法拍賣物(法院強制執行資産)②商業拍賣物(企業資産重組标的)③個人委托物(藝術品/收藏品)④無主物拍賣(海關罰沒物資)。
在拍賣流程中的作用體現為價值發現機制,通過《拍賣行業操作規範》要求的"三公告一展示"程式(權屬公告、瑕疵公告、保留價公告、預展期)實現市場定價。牛津法律詞典特别指出,英美法系中的拍賣物適用"買者自慎"原則,與大陸法系的瑕疵擔保責任形成對比。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定義,拍賣物指在拍賣活動中通過公開競價方式轉讓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一、法律定義與範圍 拍賣物包含兩類标的:特定物品(如藝術品、房産、機械設備等有形資産)和財産權利(如土地使用權、知識産權、債權等無形資産)。
二、核心特征
三、常見類型示例
四、與普通商品的區别 拍賣物不一定是“處理商品”,其交易核心在于通過公開競争實現價值最大化,而非低價抛售。例如蘇富比拍賣行的藝術品拍賣即屬于典型的高價值标的交易場景。
法律依據:
《拍賣法》第三條明确拍賣需滿足“公開競價”“最高應價者得”兩大要件,民法典第645條進一步規定拍賣權利義務需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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