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t litem motam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begin; start; enter; birth; initiate; launch; proceed; set out
【計】 begin
【醫】 initiation; onset
【經】 commence; start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醫】 meta-; post-; retro-
訴訟開始後(After Commencement of Action)指案件正式進入司法程式的時間節點,其法律效力與程式要求需嚴格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具體解釋:
訴訟開始的标志性事件是法院立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立案,并發出受理通知書。此時訴訟程式正式啟動,當事人需依法履行訴訟義務(如提交證據、參與庭審),并享有程式性權利(如申請回避)。
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特指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Filing a Complaint)後的階段,被告需在規定期限内答辯(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12)。
訴訟時效中斷
依據《民法典》第195條,起訴即導緻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公式:
$$ text{新時效起點} = text{訴訟終結之日} $$
管轄恒定原則
立案後不得因行政區劃變更或當事人住所變動變更管轄法院(《民訴法》第38條)。
禁止重複起訴
同一糾紛不得再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民訴法解釋》第247條)。
來源參考:
訴訟開始後,通常指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并正式啟動法律程式的過程。訴訟程式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具體流程如下:
以上流程綜合了民事案件的主要環節,具體細節可能因案件類型或地區規定有所調整。如需完整信息,可參考法院官網或法律專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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