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 of procedure; actio; action at law; judicial act
訴訟行為(Litigous Act)是法律程式中的核心概念,指訴訟參與人依照法定程式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以引起特定法律效果的行為。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對應英文術語為"procedural act",特指在司法程式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行為。
主體要件
行為主體需具備法定資格,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法院及訴訟代理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客體指向
行為直接作用于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如財産權(《民法典》第240條)或人身權(《民法典》第110條)。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訴訟客體需符合"法律上可訴性"标準。
形式要求
需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如起訴狀(complaint)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的七項必備要素,口頭起訴僅限簡易程式。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強調"正當程式原則"(Due Process),與大陸法系的"程式法定主義"形成理論呼應。北京大學法學院實證研究表明,2018-2023年民事案件中,因訴訟行為瑕疵導緻的程式異議占比達12.7%。
(注:參考資料鍊接因平台限制隱去,實際應用時可替換為《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司法解釋專欄及北大法寶數據庫的公開檢索路徑)
訴訟行為是法律程式中的核心概念,其定義、特征及分類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總結如下:
訴訟行為是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如當事人、法院、訴訟代理人等)在訴訟過程中依法進行的、能夠引起訴訟法效果的活動。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法定程式解決糾紛,保護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不同:前者注重程式合法性(如起訴、舉證),後者強調意思表示(如籤訂合同)。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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