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vestigation on fiscal operations
財政監查(Financial Supervision)指國家或相關機構依法對財政收支、公共資金使用及財務管理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與審計,旨在确保財政資源的合法、合規和高效運用。其核心在于預防腐敗、提升公共資金效能及維護財經紀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一條和《審計法》,財政監查由審計機關獨立行使,涵蓋預算執行、國有資産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等全流程監督。其法律框架強調“依法審計”原則,确保監督的權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英語術語常用"Financial Supervision" 或"Fiscal Oversight",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将其定義為“确保公共資金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制度體系”(IMF《財政透明度手冊》)。世界銀行則強調其涵蓋"audit, inspection, and compliance monitoring"(審計、檢查與合規監控)三重職能(世界銀行治理指标報告)。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審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 財政部《預算績效評價共性指标體系》
- IMF《Fiscal Transparency Code》
- INTOSAI《利馬宣言》(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準則)
根據您的查詢,“財政監查”可能是“財政監察”或“財政監督”的筆誤。結合搜索結果,以下是相關解釋:
財政監察是國家通過財政部門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執行財政政策、紀律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活動,屬于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目标是确保財政方針落實、財政資金合規高效使用。
財政監督則更廣泛,指財政部門對財政資金分配和管理全過程的監控、檢查、稽核等活動,涵蓋財政運行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中國財政監察制度可追溯至秦代,現代體系則隨分稅制改革逐步完善,形成中央與地方聯動的監督網絡。
通過規範財政行為、防範資金濫用,保障財政健康運行,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操作流程,可參考權威部門發布的文件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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