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ividual capacity
【法】 private person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經】 qualification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私人資格”(private capacity)指個體以非官方身份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行為狀态。該概念的核心在于區分公共職能與個人身份,常見于民法、合同法等領域。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私人資格強調當事人未代表任何組織或機構,僅以自然人身份參與法律關系(來源:元照法律詞典)。
牛津法律研究數據庫指出,該術語常與“官方資格”(official capacity)形成對比,例如公務員在工作職責外的民事活動即屬于私人資格範疇(來源:Oxford Legal Research Library)。中國《民法典》第13條關于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實際上為私人資格的法律基礎提供了本土化依據(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條文)。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文件将“acting in a private capacity”明确列為商業合同有效性要件,強調締約方不得隱含公共權力屬性(來源:UNCITRAL法規庫)。這種法律屬性的清晰界定,對跨境交易糾紛解決具有關鍵作用。
“私人資格”一詞需要拆分理解,結合“資格”的基本定義和“私人”的限定,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釋:
資格的核心定義
資格指個人在特定領域滿足條件或标準後獲得的身份或權利,通常通過考試、經驗積累或認證實現。例如職業資格證書、學曆等( )。
“私人”的限定
“私人”表明與公共或官方角色無關,強調個人非職務、非代表組織的身份。例如以個人名義參與活動,而非以公司職員身份()。
非官方身份參與事務
如以“私人資格”發表觀點,指不代表任何機構或團體,僅表達個人立場()。
個人能力或經曆的認可
指因個人技能、經驗等條件形成的非正式資質。例如某人雖無官方認證,但憑借長期實踐經驗被認可具備某領域資格()。
曆史語境中的特殊含義
古代文獻中,“資格”多與官職選拔相關(如唐代“循資格”制度),而“私人資格”可引申為與官方選拔機制無關的個人資曆( )。
建議:若需更專業的定義,可參考《現代漢語詞典》或法律條文中的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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