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ersonal liability
【法】 private person
be in charge of; preside over; take charge
【法】 preside
"私人負責"在漢英雙解語境中指代個體或非官方實體對特定事務承擔法律或道德義務的行為準則。該概念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權責主體限定性
根據《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私人負責"對應英文"personal liability",特指自然人基于獨立身份或協議約定産生的責任範圍,區别于機構或政府的公共義務。例如個體商戶需對自身經營行為承擔全部法律後果。
民事法律關系特征
《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其構成要件包含三個要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存在法定或約定責任基礎、具備獨立履行能力。這種責任形态常見于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違約賠償責任體系。
道德義務延伸
劍橋法律英語詞典強調該術語在英美判例法中常引申為"ethical accountability",即超出法定義務範疇的自主擔責行為,如醫生對患者的職業倫理承諾。此類責任多通過行業自律規範實現約束。
在具體應用場景中,該概念與"法人責任"形成互補關系。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公司條例》第5部,私人負責主要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合夥等商業組織形式,責任承擔範圍覆蓋個人全部資産。
“私人負責”這一表述并非固定詞組,但結合“負責”的通用定義和“私人”的限定範圍,可以理解為個人在非公共領域内承擔特定責任或義務的行為。具體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核心定義
“負責”指承擔任務并履行相應職責(),而“私人”強調與公共事務相對的個體屬性。因此,“私人負責”通常指個人在家庭、社交、財産管理等非公共事務中主動承擔責任,例如管理個人財務、履行家庭義務等。
與公共責任的對比
根據責任主體不同,可分為:
應用場景示例
需注意:該表述在不同語境中可能側重不同,若涉及具體場景(如法律條文),建議結合上下文進一步确認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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