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ndated state; mandatory
be commissioned; be entrusted
【經】 on consignment
country; nation; national; state
在國際法語境中,"受托國"(Trusteeship State)指根據國際協議或聯合國決議,暫時承擔特定領土行政管理職責的主權國家。該概念源自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确立的國際托管制度,旨在通過過渡性管理幫助非自治領土逐步實現自治或獨立。
作為法律術語,"trusteeship"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被定義為"由受托人(trustee)為受益人利益管理財産的法律關系",引申至國際關系領域則特指主權國家作為國際社會的受托方行使管理權。受托國需定期向聯合國托管委員會提交管理報告,确保托管地居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進步。
曆史上最典型的受托國案例包括:
根據聯合國國際法院1950年"西南非洲地位咨詢意見",受托國與普通殖民統治的本質區别在于其管理行為必須符合托管地居民的根本利益,且權力行使受到國際監督。隨着1994年最後一塊托管領土帕勞獨立,聯合國托管制度已完成曆史使命,但受托國概念仍作為國際法先例存在。
根據法語詞典及國際法相關術語的解釋,“受托國”通常指在國際托管制度下,接受國際組織委托管理特定領土的國家。以下是具體分析:
1. 定義與背景 受托國(法語:puissance tutélaire)源于國際聯盟及聯合國的托管制度。這一制度設立于20世紀,旨在通過委托特定國家管理前殖民地或未獨立地區,逐步引導其實現自治或獨立。
2. 國際法中的職責 受托國需履行以下核心義務:
3. 權力來源 其管理權并非源于主權,而是基于國際協議授權(如聯合國托管協定),需以被托管地區居民利益為首要考慮。
曆史背景補充:托管制度在二戰後逐漸被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制度取代,但仍有部分案例延續至20世紀末,如太平洋島嶼托管地由美國管理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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