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nder joint liable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經】 joint liability; joint responsibility
使有連帶責任(shǐ yǒu liándài zérèn)是一個法律術語,指通過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使多個責任人對同一債務或義務承擔共同且分别的責任。其核心含義如下:
連帶性(Joint Liability)
多個責任人(如共同債務人、侵權人)對債權人或受害人承擔整體責任,債權人可要求任一責任人履行全部義務。例如:A、B對C負有100萬元連帶債務時,C可要求A單獨償還全部款項。
法律依據:中國《民法典》第178條、第518條
分别追償權(Several Liability)
責任人履行全部義務後,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其應承擔份額。例如:A償還100萬元後,可向B追償50萬元(假設責任比例各半)。
法律依據:中國《民法典》第519條
法定性與意定性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
概念 | 關鍵區别 |
---|---|
按份責任 | 各責任人僅承擔約定或法定比例内的責任 |
補充責任 | 責任人僅在主責任人無力清償時承擔責任 |
不真正連帶責任 | 責任人之間無内部追償關系 |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https://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7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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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有連帶責任”通常指通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使多個責任人對同一債務或義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的法律安排。以下是詳細解釋: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以上的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自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的形式。債權人可要求任一責任人履行全部債務,且責任人在履行後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例外:某些法定情形(如擔保合同)即使無過錯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人實際承擔超出自身份額的債務後,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若責任份額不明确,一般按平均分擔處理。
“使有連帶責任”的核心是通過法律強制或協議約定,将多個主體的責任綁定為整體,以強化債權人權益保障。具體適用需結合法律條款或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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