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se of force
armed strength; force; sword
【法】 force; vis armata
"使用武力"在漢英詞典中的解釋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法律術語:指國家或政權通過軍事手段行使強制力,英文對應"use of force"。該定義源于國際法對武力使用的嚴格限制原則,《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明确規定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主權行為:特指中國政府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時采取的防衛性措施。該法律條款規定,當分裂勢力導緻台灣從中國分裂的事實時,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手段。
國際實踐:包括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維和行動(如《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集體安全機制),以及國家自衛權的行使(《憲章》第51條)。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中對此類情形設定了必要性、相稱性雙重标準。
在語義辨析層面,該詞區别于"武力威脅"(threat of force)和"武裝沖突"(armed conflict),強調實際動用武力的行為邊界。中國《國防白皮書》指出,武力使用始終遵循"防禦性國防政策"原則。
“使用武力”是一個涉及法律、政治和軍事等多領域的術語,通常指通過物理力量或軍事手段實現某種目的的行為。以下從不同角度解釋其含義和適用範圍:
“使用武力”指國家、組織或個人動用軍事力量、武裝手段或強制措施,以應對威脅、執行法律、維護安全或解決沖突。其核心特征是物理強制力 的應用,可能包括軍事打擊、警察執法、自衛反擊等。
合法使用武力需滿足以下原則:
武力使用可能導緻人道主義危機、地區局勢升級或國際制裁。例如,2003年伊拉克戰争因缺乏充分授權,引發長期政治與法律争議。
若需進一步分析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建議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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