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lf-executing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necessaries; need; require
【法】 ancillary legislation
approach; assume; at once; at present; namely; prompted by the occation; reach
【法】 scilice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become effective; go into operation; in operation; inure; take effect
【經】 be available; enter into force to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不需補充立法即可生效的"指法律條款或規定具備獨立執行效力,無需依賴後續立法程式即可直接實施。該表述對應英文術語"self-executing",常見于比較法領域,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完整性 - 條款本身包含明确的權利義務框架與實施機制,例如《聯合國憲章》第94條關于國際法院判決執行的規定即被認定為self-executing條款。美國最高法院在Medellín v. Texas案中明确,隻有包含"具體權利義務"且"執行機制完備"的條款才具備此屬性。
效力直接性 -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此類條款自公布時即産生約束力,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可直接援引適用。典型如中國《民法典》第10條确立的"習慣作為補充性法源"條款,司法實踐中可直接作為裁判依據,無需另行立法解釋。
體系兼容性 - 需與現行法律框架保持邏輯自洽,如WTO協定中的self-executing條款須符合成員國内部法律位階體系。歐盟法院通過Van Gend en Loos案确立,具有"清晰、明确、無保留"特征的歐盟法條款可直接適用。
“不需補充立法即可生效的”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某些法律條款或國際條約在制定或籤署後,無需通過額外的國内立法程式即可直接産生法律效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self-executing,強調法律條文本身具備完整的可執行性。其特點包括:
常見于以下領域:
例如,若某國籤署的《反酷刑公約》被認定為“self-executing”,則受害者可直接依據公約在國内法院起訴,無需等待該國制定配套法律。
與之相對的是非自動執行條款(non-self-executing),這類條款需通過國内立法轉化才能生效,常見于涉及財政、刑事等需細化規則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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