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tecedent intent; intent before the fac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事前故意"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remeditated intent",指行為人在實施具體犯罪行為之前已形成明确的主觀故意狀态。該概念源自中國刑法理論中的故意犯罪分類體系,具有以下三層核心含義:
主觀預謀性
行為人通過事先策劃、預謀形成犯罪決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來源:全國人大官網刑法條文)。典型表現包括預謀性殺人、搶劫等蓄意犯罪。
時間前置性
與"事中故意"形成對比,其主觀犯意形成時間早于客觀行為實施階段。根據張明楷《刑法學》理論框架,這種故意形态需滿足"犯意形成-行為間隔"的時間要件(來源: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對應術語"premeditation"強調deliberate planning要素,與我國司法解釋中"事先有預謀、有準備"的認定标準形成跨法系呼應(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該術語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故意殺人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作為區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認定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的重要指标。
刑法中的“事前故意”是一個專業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事前故意”又稱“結果的推遲發生”,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造成預期結果(如被害人死亡),出于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但實際是第二個行為導緻結果發生的情形。其核心特征包括:
例如:甲以殺人故意重傷乙緻其昏迷(第一行為),誤以為乙已死亡,為毀屍滅迹将乙抛入河中(第二行為),乙最終溺亡。此情形中,甲的第一個行為未直接緻死,但後續抛屍行為實際導緻死亡。
學界與實務界對此存在不同觀點: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罪需對行為及結果有明确認知并追求/放任結果。實務中通常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連貫性、介入因素異常性等綜合判斷。
提示: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鍊、行為關聯性等分析,建議通過司法鑒定或律師咨詢獲取精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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