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nd-value tax
【經】 land value
duty; geld; tax
【經】 imposition; impost; tariff; tax
土地價值稅(Land Value Tax,簡稱LVT)是基于土地未開發狀态的評估價值征收的財産稅種,其核心征稅對象是土地本身的經濟價值,而非地上建築物或改良設施。該稅種的理論基礎源于亨利·喬治的單一稅制學說,主張通過稅收調節土地資源分配效率。
從計稅原理分析,土地價值稅的計算公式可表示為: $$ text{應納稅額} = text{土地基準價值} times text{稅率} times text{調整系數} $$ 其中基準價值通常參考土地市場評估價、相鄰地塊交易價等參數綜合确定。中國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該稅種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定額計征。
國際實踐方面,澳大利亞堪培拉自1971年起實施漸進式土地稅改革,将稅負從建築物轉移至土地本身。香港特别行政區差饷制度則采用類似機制,根據物業應課差饷租值征收稅款,相關法律依據載明于《差饷條例》第116章。
與房産稅的本質區别在于:土地價值稅的計算基礎剝離了人工改良帶來的增值部分,更聚焦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價值。這種設計既能抑制土地投機行為,又可促進城市土地集約利用,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
土地價值稅(Land Value Tax)是一種針對土地本身價值征收的財産稅,其核心特點及解釋如下:
部分國家或地區(如澳大利亞、丹麥)推行類似稅制,稅率通常為土地評估值的0.5%-3%。實踐中常采用分檔稅率,例如對農用地低稅率、城市商業用地高稅率,以平衡經濟發展與生态保護。
若需了解具體國家政策或計算公式,建議補充提供相關案例或法規名稱以便進一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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