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條約英文解釋翻譯、通商條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mmercial treaty
相關詞條:
1.commercialtreaty 2.treatyofamity&commerce
分詞翻譯:
通的英語翻譯:
all; authority; connect; general; go to; notify; open; through; understand
whole
【醫】 make; per-
商的英語翻譯:
business; businessman; consult; dealer; discuss; quotient; trade
【計】 Q; QR; quotient
條約的英語翻譯: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專業解析
通商條約(Commercial Treaty)是指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之間,為規範彼此間的貿易、航海、投資及其他經濟關系而締結的國際協定。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形式确立締約國在經貿領域的權利與義務,促進雙邊或多邊經濟合作的穩定發展。
一、核心内容與法律特征
- 互惠原則:條約通常基于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和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确保締約方在關稅、市場準入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例如,中美《望廈條約》(1844年)首次将最惠國待遇條款納入中國近代條約體系。
- 關稅與貿易規則:明确規定進出口商品的關稅稅率、數量限制取消、反傾銷措施等,如近代《中英南京條約》廢除廣州公行制度,開放五口通商。
- 争端解決機制:設立貿易糾紛的協商、仲裁或司法解決程式,保障條約執行力。
二、曆史背景與現代演變
19世紀的通商條約常與“不平等條約”關聯,如殖民時期列強通過武力脅迫籤訂條約,片面獲取經濟特權。現代通商條約則轉向平等互惠,典型代表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其通過多邊談判降低全球貿易壁壘(參考:WTO官方文件)。
三、雙語術語解析
- 中文“通商”:涵蓋貿易(trade)、商業活動(commerce)及航海(navigation)的綜合概念。
- 英文對應:
- Commercial Treaty:廣義指所有商業協定(國務院白皮書《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
- Trade Agreement:側重貨物貿易規則,如《美墨加協定》(USMCA)。
權威參考來源
- 商務部《國際條約法律彙編》
- 聯合國《條約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 牛津法律詞典對“Commercial Treaty”的定義:"A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pact governing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示例條款:
《中日通商航海條約》第2條規定:“締約雙方給予對方船舶最惠國待遇,保障港口自由進出。”此條款體現航海權與貿易權的雙重保障機制。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建議通過中國政府網、WTO官網或聯合國條約數據庫檢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通商條約是國家或地區之間為規範貿易關系、促進經濟合作而籤訂的正式協議,其核心内容涉及貿易規則、關稅政策、市場準入等。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通商條約(Treaty of Commerce)是主權國家或地區之間締結的書面協定,旨在建立互惠的貿易框架,保障雙方商業活動的有序進行。這類條約通常包含商品流通、關稅稅率、投資保護、争端解決機制等條款,部分條約還會擴展至航海、知識産權等領域(如《通商航海條約》)。
二、核心内容
- 貿易自由化
條約常規定雙方開放特定港口或市場,例如1858年《日美友好通商條約》要求日本開放神奈川、長崎等港口,允許外國商人居留和貿易。
- 關稅與稅收
多數條約會協商關稅稅率,但曆史上存在不平等條款。例如《安政五國條約》剝奪了日本的關稅自主權,需與締約國另行協商稅率。
- 特殊權益
部分條約包含單邊優惠,如《國富論》提到的獨占權條款,使受惠國商品在籤約國市場獲得競争優勢。
三、曆史案例與影響
- 日美條約(1858年)
該條約結束了日本鎖國政策,但附帶領事裁判權等不平等條款,直至1899年新條約生效才廢止。
- 中美條約(1946年)
表面強調雙方平等通商,實際因中美經濟實力懸殊,導緻中國市場被美國商品主導。
四、争議與複雜性
通商條約可能隱含權力不對等。例如近代中國與列強籤訂的條約雖标榜“友好”,卻常伴隨治外法權、片面最惠國待遇等損害主權的條款。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約文本或國際法框架,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曆史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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