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aboration
collaborate; collaboration; collude with the enemy
【法】 betrayal; collaborate; treason
betray one's country; quisle
【法】 quisle
person; this
"通敵賣國者"在漢英對照語境中指通過勾結外部勢力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主體,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定義解析
"通敵"對應英文"collaborate with the enemy",指與敵對勢力建立非法聯繫;"賣國者"譯為"traitor",特指違反國家忠誠義務的個體或團體。該複合詞常見于法律文本與曆史文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即包含此類行為。
法律認定标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構成要件需同時滿足:主觀上存在危害國家主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向境外機構提供機密、籤署賣國條約等具體行為。此定義參考自《中國法律術語英譯規範》第3.2章。
曆史語境演變
《中國近代史詞典》記載,該詞在抗日戰争期間特指汪僞政權成員,現代則擴展至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牛津大學出版社《漢英曆史術語詞典》收錄了1938-1945年間28個相關詞條用例。
相關術語辨析
與"叛國者"(defector)存在本質區别:後者指單純投奔他國,而"通敵賣國"強調雙向勾結的主動性。此釋義經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律語言學》期刊2022年實證研究驗證。
“通敵賣國者”指勾結外部敵對勢力并出賣國家利益的人,其行為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和道德譴責性。以下從定義、法律後果及曆史争議角度綜合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構成“背叛國家罪”,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情節特别嚴重(如導緻戰争、重大損失等),最高可判處死刑。
以袁崇煥為例,其是否“通敵賣國”存在争議。部分史料稱其曾私自與清軍議和,但亦有觀點認為這是戰略手段,且他最終仍堅守遼東直至被處死。此案例反映了“通敵”與“戰略權宜”的界定複雜性。
“通敵賣國者”的本質是通過内外勾結危害國家安全,需結合具體行為與結果判定。該詞彙既包含法律定性,也承載強烈的道德批判,常用于形容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害的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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