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調查英文解釋翻譯、庭外調查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trajudicial investigation
分詞翻譯:
外調的英語翻譯:
transfer to other localities
查的英語翻譯:
check; consult; examine; investigate
專業解析
"庭外調查" (tíng wài diào chá) 是一個法律術語,尤其在涉及仲裁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時常見。它指的是在正式的法庭訴訟程式之外進行的證據收集、事實查明或詢問證人的活動。
從漢英詞典的角度看,其核心含義和對應的英文翻譯可解釋如下:
-
核心含義:
- 庭外 (tíng wài): 字面意思是“法庭之外”。在法律語境中,指不經過正式的法院訴訟程式。
- 調查 (diào chá): 指對事情進行考察、了解、取證的過程。
- 合義: 因此,“庭外調查”整體指在正式的法庭審判程式之外進行的證據收集、事實核查、詢問證人等司法或準司法性質的調查活動。
-
主要英文對應詞:
- Out-of-Court Investigation: 這是最直接、最常用的翻譯,清晰地表達了“在法庭之外進行的調查”這一核心概念。
- Extrajudicial Investigation: 這個翻譯更強調其“非司法”或“在司法程式之外”的性質。“Extrajudicial”指在法院常規程式之外進行的。
- Non-Court Investigation: 一個更口語化但意思明确的翻譯,指“非法庭的調查”。
- (特定語境下) Evidence Gathering / Fact-Finding outside of Court Proceedings: 當需要更具體描述活動内容時,可以使用這種表述。
-
關鍵特征與應用場景:
- 非正式性 (相對于法庭): 其程式和規則通常不如法庭訴訟嚴格,更具靈活性。
- 常見于仲裁: 在商事仲裁、國際仲裁等領域,“庭外調查”是仲裁庭(而非國家法院)行使調查權、查明事實的重要手段。仲裁庭可以決定是否進行庭外調查、如何進行(例如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調取文件等)。
- 審前程式: 有時在訴訟正式開始前,當事人或其律師也可能進行一些證據收集工作,這廣義上也可視為庭外調查的一部分,目的是為訴訟做準備。
- 目的: 核心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以支持争議的解決(無論是在仲裁庭還是最終在法庭)。
“庭外調查”指在正式的法院訴訟程式之外進行的證據收集和事實查明活動,尤其在仲裁程式中常見。其核心英文翻譯是Out-of-Court Investigation 或Extrajudicial Investigation,強調其發生在司法程式框架之外的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庭外調查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含義為:法院在法庭之外的場合,依職權對案件事實或證據進行補充查證的過程。具體可從以下維度理解:
一、基本性質
- 補充性
屬于法庭調查的補充手段(非必經程式),僅在案件事實存疑、證據不足時啟動,用于進一步核實關鍵信息。
- 職權性
調查主體僅為法院(法官或合議庭),區别于法庭調查中當事人、代理人共同參與的協作模式。
二、主要目的
- 排除事實疑點:針對庭審中未查清的核心争議,通過主動調查補強證據鍊。
- 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因證據瑕疵導緻誤判,尤其在刑事訴訟中,涉及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需嚴格核實。
三、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庭外調查適用于特定情形(如最高院民訴法意見第73條列舉的四種情況)。
- 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158條明确,法官可在審理階段對存疑證據進行庭外調查。
四、與法庭調查的區别
對比項 |
庭外調查 |
法庭調查 |
啟動階段 |
開庭前或閉庭後 |
庭審中固定階段 |
參與主體 |
僅法院 |
法院、當事人、代理人 |
透明度 |
通常“背靠背”進行,公開性較低 |
公開審理,程式透明 |
適用範圍 |
限于補充查證特定事實或證據 |
全面審查所有案件事實和證據 |
五、刑事訴訟中的特殊規定
在刑訴中,庭外調查不僅涉及實體事實(如證人證言、物證),還包括程式合法性審查(如取證程式是否合法)。法官可通過勘驗現場、詢問證人等方式主動核實證據,但需注意保持中立,避免偏向控辯任何一方。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8條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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