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rter of pardon
amnesty; special pardon
【法】 act of grace; anmesty; free pardon; granting of pardon; special pardon
certificate; ticket
【經】 chitty; reterence; testimonial
特赦證明書(Tèshè Zhèngmíngshū),英文通常譯為"Pardon Certificate" 或"Certificate of Amnesty",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家元首依法籤發的正式法律文件,用于證明特定個人已被免除刑事處罰或恢複其法律權利。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體現在以下方面:
特赦的法律基礎
特赦是依據憲法或法律賦予國家元首(如總統)或最高立法機關(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專屬權力,對已被定罪的特定個體或群體免除刑罰執行或減輕處罰的強制力決定。特赦證明書是該決定的形式載體,具有司法文書性質。
來源: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八十條;《牛津法律詞典》"Pardon"條目。
與普通赦免的區别
特赦(Amnesty/Pardon)通常針對特定事件或群體(如國慶紀念特赦),而大赦(General Amnesty)範圍更廣。特赦證明書僅適用于被特赦者本人,需明确标注被赦人身份、原判罪名及赦免範圍。
來源: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釋義;《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一份完整的特赦證明書需包含以下法定信息:
來源:中國2019年特赦實踐案例(新華社權威報道);美國司法部《特赦程式指南》。
在漢英法律文書中,"Pardon Certificate" 為國際通用譯名(如美國司法部文件),強調個體赦免性質;"Amnesty Certificate" 則多用于群體性赦免(如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文件)。需根據語境選擇:
例:
中文:特赦證明書
英文正式譯名:Certificate of Presidential Pardon(總統籤發型)
來源:聯合國法律術語數據庫UNTERM;歐盟司法翻譯規範。
來源:中國公安部《特赦人員戶籍管理通知》;國際刑警組織犯罪記錄核查指南。
(注:為符合原則,上述來源均為官方機構或權威學術出版物,具體鍊接因平台限制未予展示,讀者可依據來源名稱檢索核實。)
“特赦證明書”是由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用于證明特定人員被依法免除刑罰或部分刑罰的書面憑證。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特赦的定義
特赦是國家對特定罪犯免除刑罰的法定措施,其特點包括:
證明書的性質
證明書是由權威機構出具的書面文件,用于證實事實合法性,具有法律效力。
類型 | 特赦 | 大赦 |
---|---|---|
對象 | 特定個人或群體 | 不特定多數罪犯 |
法律效果 | 免刑不免罪 | 罪與刑同時消滅 |
程式 | 需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 通常需立法機關通過 |
注:特赦證明書需與“特赦令”區分,前者是個人法律狀态證明,後者是國家層面的赦免公告。
如需具體格式範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書模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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